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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

一、申請期限:
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學校提出申請;重大傷病則是「卡證效期內」

二、申請條件及金額:
1.學生或幼兒慰問金核給條件及金額:
(一)
因傷病住院七日以上或發生意外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但其原因事實係可歸責於學生之故意違法行為,而該學生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者,不予核給。
(二)
遭受父母或監護人虐待、遺棄或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致無法生活於家庭,並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容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三)
其父母或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失蹤達六個月以上、入獄服刑或非自願離職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因特殊災害受傷並住院未滿七日者,核給新臺幣五千元;住院達七日以上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四)
因其他家境特殊、清寒或遭逢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經本部專案核准者。
  
2.前項學生或幼兒之家庭總收入,依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或不動產價值合計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不予核給。但依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申請者,不在此限。
3.每人每年依第一項各款事由申請,以核給一次為限;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以一次為限。
4.如父母雙方發生第一項第三款各目同一事故者,以累計方式核發。

三、檢附文件
1.申請書
2.在學證明影本。(若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需有本學期註冊章)
3.全家新式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記事勿省略)
4.父、母(或監護人)、學生共3人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清單」。 若「(當事人死亡) 「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可取代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清單」正本 (請至各地區國稅局申請)。※學生若無所得、財產,亦需檢附所得及財產清單佐證
5.申請項目證明文件影本

四、實施要點:https://edufund.cyut.edu.tw/Home/R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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