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15學年度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
1.本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請於115年09月21日前向本校申請完畢。
2.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但行政院97年6月30日院授人給字第0970062537號函修正之「子女教育補助表」規定實施前,已依原規定請領補助有案者,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得依規定修業年限,繼續補助至應屆畢業年級為止。
3.已子女就讀學校繳費期限或其他無法提出繳費收據正本時,請逕洽子女就讀學校申請繳費證明,併附申請表做為繳驗學雜費證明。
2.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但行政院97年6月30日院授人給字第0970062537號函修正之「子女教育補助表」規定實施前,已依原規定請領補助有案者,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得依規定修業年限,繼續補助至應屆畢業年級為止。
3.已子女就讀學校繳費期限或其他無法提出繳費收據正本時,請逕洽子女就讀學校申請繳費證明,併附申請表做為繳驗學雜費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