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會】僅六種留職停薪 不得拒絕申請
依據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只有六種留職停薪不得拒絕:
一、依法應徵服兵役。
二、請病假已滿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或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教師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或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五款之期限,仍不能銷假。
三、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
四、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其共同生活期間依前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
五、照顧三足歲以下孫子女。
六、經行政院或行政院授權所屬主管機關認定屬配合政策,經政府機關指派至國外協助友邦工作。
其餘不論是進修、侍親或陪配偶因公出國一年以上者,《得》考量業務或校務運作狀況依權責核准。
一、依法應徵服兵役。
二、請病假已滿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或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教師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或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五款之期限,仍不能銷假。
三、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
四、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其共同生活期間依前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
五、照顧三足歲以下孫子女。
六、經行政院或行政院授權所屬主管機關認定屬配合政策,經政府機關指派至國外協助友邦工作。
其餘不論是進修、侍親或陪配偶因公出國一年以上者,《得》考量業務或校務運作狀況依權責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