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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 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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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對象
各級學校(含進修學校)在學學生
二、檢附文件
1. 申請書正本
2. 在學證明
3. 全家新式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4. 父、母(或監護人)、學生共3人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清單」
5. 申請項目證明文件(詳如申請表或檢核清單)
※若符合「低收入戶」身分者,可用當年度之低收入戶證明取代最近1年所得清單及財產清單(低收入戶證明需含父母學生三人資料)。
三、校內截止日期
急難事件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請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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