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1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救助金
一、適用對象
各級學校(含進修學校)在學學生
二、檢附文件
1. 申請書正本
2. 在學證明
3. 全家新式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4. 父、母(或監護人)、學生共3人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清單」
5. 申請項目證明文件(詳如申請表或檢核清單)
※若符合「低收入戶」身分者,可用當年度之低收入戶證明取代最近1年所得清單及財產清單(低收入戶證明需含父母學生三人資料)。
請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
各級學校(含進修學校)在學學生
二、檢附文件
1. 申請書正本
2. 在學證明
3. 全家新式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4. 父、母(或監護人)、學生共3人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清單」
5. 申請項目證明文件(詳如申請表或檢核清單)
※若符合「低收入戶」身分者,可用當年度之低收入戶證明取代最近1年所得清單及財產清單(低收入戶證明需含父母學生三人資料)。
請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