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_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1條(事假、家庭照顧假、病假、婚假、生理假、產前假、陪產假、喪假、休假得以時計,自本年11月18日 生效)
事假、家庭照顧假、病假、婚假、生理假、產前假、陪產假及喪假得以時計。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第十一條 教師符合第八條休假規定者,每學年至少應休畢規定之日數;未達應休畢規定之日數資格者,應全部休畢;休假得以時計。休假並得酌予發給休假補助。
前項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確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學校核准無法休假時,酌予獎勵,不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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