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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辦法】永和國中志工隊組織章程

新北市立永和國中志工隊組織章程
93.08.30於校務會議通過 103.06.26於校務會議第1次修訂 107.01.24於校務會議第2次修訂
總 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志願服務法、臺北縣政府推行志願服務實施計畫訂定之。
第二條:本團體定名為【新北市立永和國中志工隊】,以下稱本隊。
第三條:本隊隸屬新北市立永和國民中學,為輔導業務推展工作之一,不得對外行文。
第四條:本隊謹守中央法規之志工服務倫理守則。每週至少執勤三小時;交通導護至少一小時。
第五條:本隊以促進學生家長利用閒暇之餘參與協助學校校務為目的。各項活動不得涉及政治、宗教、商業活動以及校務。
第六條:本隊以『服務、熱忱、愛心』為宗旨,全體成員皆為義務無給職。有權利、義務接受學校所策劃安排的各項學習成長課程。支援校內外活動均須向輔導處報告後才能出勤。
第七條:本隊成員招募以學校校務需求為原則,廣徵學生家長及社區人士參與。
組 織
第八條:本隊志工分為正式志工〈已受志工基礎及特殊訓練〉及實習志工〈未受志工特殊訓練〉二種。正式志工具選舉及被選舉權;實習志工僅具選舉權。
第九條:凡志願在本隊擔任志工者,須至輔導處報名,經審核後再分配到各處服務執勤,執勤時須配戴志工服務證以利辨識。
第十條:本隊設隊長一人、副隊長二人、服務組長若干人,任期均為一年。
第十一條:隊長一職由全體隊員選舉產生,連選得連任一次。曾任本校志工隊組長以上幹部,滿一學年者,具有隊長候選資格。
第十二條:副隊長二人由隊長聘任。
第十三條:本隊各服務組長由組內成員共同選舉產生,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隊長對內主持會議,綜理事務,指揮本隊所屬各項組織;對外負責協調、公關之任務。
第十五條:副隊長協助隊長處理隊務,隊長缺席時,代理其主持隊務。
第十六條:各組服務組長負責該組隊員之聯絡、工作執行。協助隊長、副隊長推動事務。該組隊員達10人以上時,由組長遴選一位副組長協助之。
第十七條:本章程須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會 議
第十八條:本隊每年召開一次志工大會,由隊長召集之。會中得推舉各幹部及收支帳追認。
第十九條:本隊每月得召開一次幹部會議,商討各項事宜,由隊長召集之,學校得派員列席指導。遇重大事務或活動,以書面或口頭報請隊長核可後,得加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條:本隊每學期召開一次工作檢討座談會,由隊長召集之。全體隊員應出席;各幹部提出工作執行情況、及會計報告。各組得提建議案,提交志工大會進行討論,達成決議,送交學校參考,學校得派員列席指導。
經 費
第廿一條:經費之來源以家長會提撥專款經費為主,其餘為本隊隊員、社區人士及機構之捐助。
第廿二條:本隊一切經費之收支,均應造據收支明細表,於開會時公告之。經費之應用得於全體成員,如有其他重大用途,須經志工幹部會議二分之一人數通過後,始得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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